摘要

欧洲基本权利保障标准因各国法律传统、宪法价值和历史发展的差异而不同。欧洲人权法院在权衡有效统一的权利保障标准和尊重缔约国多样性之间面临诸多挑战。学者通常认为人权法院可以依赖边际裁量方法寻求平衡。而本文指出人权法院适用该方法仅是一种相对空洞的法律修辞。这与欧洲人权法院使用渐进主义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者逐渐取代了法院适用边际裁量的方法,成为协调统一标准的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和缔约国差异性的司法工具。欧洲人权法院应当在进一步发展渐进主义方法保障基本权利的同时,继续保留已有的边际裁量方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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