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行为轨迹信息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性质定位尚不明晰,基于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考量,个人行为轨迹信息应当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个人行为轨迹信息从识别的标准、识别的相关性、识别的可能性的角度分析可以满足“可识别性”的要求。人格权禁令制度可用于覆盖个人行为轨迹信息的保护;传统诉讼与公益诉讼应成为保护的基本途径,在这一特殊的诉讼类型之中需要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数额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进行调整。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