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使拐卖犯罪被害人(包括儿童被害人)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也为了成功地识别和起诉拐卖者,建议依据《联合国反人口贩运议定书》及其母约,借鉴加拿大、美国、泰国等国的做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刑事诉讼法》第62条关于特殊案件的特殊证人保护的规定,使拐卖犯罪的儿童被害人及其亲近的人在必要时获得隐私、身份和人身方面的保护。同时,制定专门的保护性法律,使处于政府照看之下的拐卖犯罪被害人以及参与拐卖犯罪案件调查、起诉或审理的被害人获得人身保护,而不以被害人参与或同意参与相关刑事程序为前提。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专门条款对参与作证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隐私、身份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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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铁道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