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在商标授权确权、商标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价值。而我国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对商品或服务类似与否缺乏一致性的认定标准,导致在实践中不同机构之间常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结果。从理论层面探析,无外乎规范上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张力不足,将混淆这一主观因素作为认定原则存在逻辑悖论,以及在实践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显露出效力困境。针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标准的不足,文章从规范路径、程序机制、司法角度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