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失不仅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且是一种行为。因此过失犯的行为规范并非一种虚无的"禁止引起某种结果",而是"以具有认识可能性的危险状况的存在为前提,当行为人认识到或可能认识到该行为可能导致法益侵害发生时,就应当为了回避该侵害而谨慎地实施或不实施该行为"。之所以误认为危惧感说会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是因为混淆了两种"预见可能性"的含义。在我国当前大型责任事故不断发生特别是新冠病毒疫情的背景下,危惧感说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以抽象的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判断结果回避义务的过程就是过失的认定过程,同时也是选定过失犯处罚主体的过程,但在这一认定过程中,应适当考虑积极的一般预防这一刑事政策目标。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