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跨境流动不仅涉及跨境贸易问题,也对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和司法执法管辖带来了重大挑战,目前的数字贸易谈判无法承载这些关切。对此,我国提出了数据跨境安全流动理念,构建了双轨多层次规制制度,包括重要数据出境管理制度、个人信息跨境提供制度、司法执法跨境调取数据制度等。迈向数据跨境流动全球规制,要促进正当可控的数据跨境流动,基于风险关切进行类型化监管,统筹域内外法治推动制度兼容。关键是构建兼容性规制框架,主要包括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应厘清重要数据范围以明确“负面清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应健全跨境问责制以缓和事前监管压力,维护司法执法管辖应关注数据访问权而非依赖本地化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