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若合同涉及非法性而不可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就其已履行部分提起的返还请求通常因非法性抗辩而无法得到救济。尽管该抗辩具备正当性,但其僵化适用易导致司法不公。英国法为缓和其刚性而设置的例外情形,在适用中亦存在缺陷。为妥善处理非法性抗辩适用中的问题,英国法律委员会提出在衡量系列因素基础上作出裁判的建议得到英国司法界的广泛认可。我国《民法典》第157条未区分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而作统一返还之规定,存在法律漏洞,法院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方式亦分歧明显。“系列因素”方案对我国处理相关问题具有启示意义,将各因素类型化后可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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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