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不涉及高度个人隐私的公共场所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实现维护公共安全目的的同时,也伴生着收集个人信息泛化的风险,这就意味着相应的规制进路亟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将公共场所图像设备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严格限缩为维护公共安全,体现了平衡公共场所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价值取向。知情同意和事后追责的传统规制进路存在授权同意机制无法顺畅运行、肆意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乱象难以禁止等局限,综合考量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设备所涉及的主体、客体、行为目的三方面要素,可以从加强行政监管、明确视频监控设备配置和收集范围等方面补强规制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