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金融信息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始终颇受重视,但又长期定位不清。个人金融信息处于个人信息保护与金融市场监管的交叉领域,信息之于金融行业至关重要。兼具双重属性的个人金融信息承载着不同等级位阶的价值利益,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以及国际视域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则趋同,都为促进金融信息共享提供了正当性理由。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共享两大目标的耦合和平衡,取决于如何配置和协同在事前授权、事中赋权和事后追责等环节的不同规则。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适用于金融领域之时,个人金融信息不宜都被视为敏感个人信息,应为处理个人金融信息提供更为周延的合法性事由,同时应强化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实现信息共享机制下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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