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资助的使用,加剧了仲裁庭潜在利益冲突发现、费用担保作出等方面的困难。信息披露可作为解决手段。目前信息披露机制存在披露义务主体不明、范围不清、手段不详等问题,应构建以受资助者和仲裁员为披露义务主体,第三方资助者的存在及身份、资助者与仲裁员之间的关系为常规披露内容、资助协议条款为例外披露内容,系统性强制披露为主、个案申请决定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机制。机制的构建,可为我国第三方资助的引入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