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非法采矿罪,给予惩罚的条件是"情节严重"。认为这尽管合理一些,但比修改前更难把握和操作。必须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予以界定,没有明确的边界则无法定罪量刑。提出认识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正确界定情节的前提,情节严重不是构罪要件而是惩罚的要件,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的途径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