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民事漏判、漏判对象界定和救济方式历来是学者们的讨论重点。纵观民事诉讼立法,对这两个问题虽有所涉及,但仍旧不够明晰合理。文章将民事漏判的对象限定在判决中对诉讼请求的遗漏,并对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提出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其他地区对民事漏判问题的处理经验构建我国的补充判决制度,针对实践中对结论正确性无影响的诉讼请求的遗漏情形进行救济。这种以“案件不完整”为处理思路的救济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救济方式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