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监察制度运行过程中,《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重大问题,尤其是监察证据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是二者衔接的核心问题之一。尽管《监察法》第33条对监察证据的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监察证据资格认定时,仍需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监察取证时,除适用《监察法》外,还要参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监察证据排除时,因《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互交叉并有所差异,在适用两法时应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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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