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共犯立法存在多种解读的空间,故采行何种解释结论取决于解释者的基本立场,在限制正犯概念立场下,我国刑法中的帮助犯在量刑中有成立主犯的可能;学理上既有之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的论证,在采行合理的共犯教义学理论下都难以成立;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客观上“一对多”的事实特征在规范层面所代表的意义在于潜在的侵害多种法益的可能性,此一特性在传统共犯教义学原理下将面临归责障碍;传统工业社会形态下形成的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在信息化时代其危害结果已突破个体性而向公共性转向,共犯教义学亦应实现实践功能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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