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容,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保障,各地均在积极探索诉讼外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机制。为实现诉调对接的科学化,有必要对诉讼外调解协议性质、运行机制及其实现机制进行研究。诉讼外调解组织的组成、调解的内容以及调解过程等都支持民事契约说的观点,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民事契约性质进一步影响其运行中的管辖、内容、适用范围等的解决,也在根本上影响司法确认程序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