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所谓"学习权"(learning rights)是指"读与写的权利;审问慎思的权利;想像创造的权利;把握自己本身的世界,编写其历史的权利;获得所有教育手段的权利;发展个人及集体的力量之权利"[1]。于 1985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提出,最初针对的是已脱离学校教育的成年人的继续学习。但其对教育公正性、卓越性的追求,对建构指向核心素养的课堂教学具有启发意义。一、理解学习权1.学习权的特征学习权提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