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的实施明确了我国对于反腐工作的坚定决心,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一,正是一项重要的反腐追赃利器。然而,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错位使得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范围存在争议。为明确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范围,一方面回归监察机关自身职能范围,结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理基础,确定对监察法第48条职务犯罪范围作“等外解释”;另一方面承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上的天然缺陷,强调监察机关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应当限制适用案件的范围,注重犯罪行为的侵财性和贪利性,并选取关联紧密度高的案件加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