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畜牧经营者作为畜牧业的重要主体,对于畜牧业生态环境良性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畜牧经营者环境保护义务法律问题探讨,发现畜牧经营者环保义务是一个综合性工程。《民法典》绿色原则未在环保义务中予以有效贯彻,环保义务未精细化分类别适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才是义务履行的关键,单一的义务主体无法实现环保目标。因此,要加大解释力度贯彻绿色原则,对环保义务和履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类,平衡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增加辅助性环保义务履行主体,促进畜牧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