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刑法角度看,认罪认罚是一种可以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酌定量刑情节。目前,司法机关对该情节的适用有三种模式,即与自首情节结合适用、与坦白情节结合适用和作为独立的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为了实现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一些学者主张将认罪认罚情节法定化,并赋予其更大的从宽处罚功能。但从刑法的稳定性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然要求来看,这一立法举措既无必要性,也不具合理性。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法立法应当从整体层面作出回应,即通过完善总则中的量刑根据规定,使其能够同时涵盖影响罪行轻重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从而作为基本量刑规范来全面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