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全港规则自引进以来已在我国反垄断领域得到了不少应用,但其位阶大都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缺乏上位法层面的保障。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反垄断法》,首次从立法角度肯定了安全港规则的实际效用,明确将满足一定条件的纵向垄断协议纳入保护范畴。作为一项初级过滤机制,安全港规则只能将危害不大的垄断协议筛选出来,从而减轻执法机构的负累,平衡立法与执法间冲突、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活跃市场、促进竞争,但是安全港规则是否真的如此安全仍有待商榷,且其适用条件也未作解释,此外作为认定垄断行为依据的市场份额要素也存在界定标准不明的问题,这些都影响着安全港规则的实际运用。因此,想要将此规则的效用落在实处,就必须使所涉条款表述精细、灵活设置市场份额认定标准、明确规则适用限制及法律后果,让经营者与执法机构都能准确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预期、采取进一步行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