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宅基地收回权,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一项权利而非权力。实践中,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出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现象:享有宅基地收回权的法定主体对这项权利基本上弃而不用,使宅基地收回权几乎处于虚置状态,而不享有宅基地收回权的地方政府却僭越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权利,导致了宅基地收回权的异化现象。宅基地收回权的虚置、异化现象产生了多方面的负效应。宅基地收回权的虚置与被僭越,既有集体经济组织不想行使也不愿行使等主观原因,也有集体经济组织不敢行使也无力行使等客观原因。对此,需要从明确收回权主体、收回条件、收回程序、补偿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放松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允许50岁以上原籍本村且愿意回乡定居的在外工作人员成为宅基地流转的受让主体,对治理宅基地收回权被闲置和异化的乱象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