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徐久生; 管亚盟
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 48(02): 120-128.
DOI:10.14182/j.cnki.j.anu.2020.02.016

摘要

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均无法为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规制提供一揽子方案。我国学者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账号类虚拟财产可以作为计算机信息数据,盗窃货币类虚拟财产可以用盗窃罪进行处罚。盗窃物品类虚拟财产行为如何规制是问题解决的关键。物品类虚拟财产不是刑法认可的财产性利益,但针对其进行的盗窃行为损害了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信赖利益,该利益受到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认可,也符合网络空间运行的诉求,待时机成熟,可以制定专门刑事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