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G公司因与其集团公司无偿资金往来未确认利息收入,被当地税务局认定实质性减少了应纳税收入,由此引发了企业界对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无偿使用可能产生税务风险的广泛关注。研究表明,对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无偿调用实施反避税特殊纳税调整,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避税动机、不合理商业目的业务安排、客观上减少国家总体税收收入三个要件。当企业集团内部无偿使用资金具备业务实质时,“实际税负不同”不一定必然导致反避税。建议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反避税的适用条件,对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企业集团内部无偿使用资金,借鉴增值税的做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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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