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现象严重,致使平台从业人员欠缺部分劳动关系的特征,从而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然而平台“去劳动关系化”的用工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在第一种模式下,平台可通过外包合作等方式将其对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予以隐藏,但其实质上仍与平台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另一部分平台则发展出新的用工模式,该模式赋予平台从业人员一定的自由,此种新型用工关系则异于劳动关系。为切实保障平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审查平台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时,应以“事实优先”为原则,将那些用外包合作等民事协议掩盖劳动关系之情形予以甄别。在此基础上考量平台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社会依赖性、工作时间等特征,确认其是否与平台为新型用工关系,以不当得利、损害预防及公开许诺等理论要求平台为从业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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