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5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侦查"定义的修改不仅未能澄清调查与侦查的区别,反而进一步加剧了两个概念的模糊之处。"调查"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领域的使用方式原本就存在割裂现象,监察法的出台更为凸显了这一问题,这对立法体系的一致性带来不利影响。调查权的本质是取证,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其主要有六大特征。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审视监察法有助于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和留置规范化的难题,得出的结论有二:首先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加以适用,其次留置这一剥夺自由的调查措施应当进一步提升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