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运用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快捷交易的实践普遍存在,此种便利的背后引发了大量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为合理规制此类新型犯罪,不仅要通过民法上对虚拟财产交易予以民事保护,更要通过"财物"的属性,从刑法上打击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盗窃虚拟财产侵犯的是多重法益,既构成盗窃罪也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想象竞合以盗窃罪论处。有关盗窃情节,应当根据被害人的类型进行区分,盗窃一般公民的虚拟财产,有定价的按定价定盗窃额,进行加工升级的按照现市场价定盗窃额,兑换的按照实际价值定盗窃额,并根据盗窃数额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盗窃网络服务商的虚拟财产的,则直接根据行为的情节匹配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