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缺乏对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的统一规范,实践中存在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法院执行款账户管理、公益基金会管理、公益信托管理四种做法,并可以被进一步归纳为公权力主导的管理模式与民间力量主导的管理模式。不同资金管理模式在合法性、合目的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生态环境恢复费本质上属于恢复环境的行为责任的具体履行方式,应当由责任者自行决定费用的管理模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与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职能契合,应当由政府主导管理,但在具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则更适宜引入民间力量以提高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灵活性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