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缓和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的互斥,解决因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封闭运行而造成的流通受阻,可将两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分离。剥离身份属性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单纯的用益物权,可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在强调宅基地使用权财产功能的同时,以宅基地资格权的设立突显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福利保障性质,使得具有资格权的农民成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唯一枢纽,辅助居住权制度,实现农民财产权益与居住权益的双重保证。同时,为激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除对于因原始取得及申请无偿续期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作出面积限定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无需受制于主体身份及取得面积的限制。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