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我们带着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来回溯历史时,法定证据制度往往带有落后、野蛮、残忍的否定色彩,而以贝卡利亚式的仁慈、合理、有效来批判诸如司法刑讯的顽疾,实际上是对法定证据、司法刑讯、坦承供认在诉讼制度历史中所扮演角色的"误解"。只有把法定证据制度放置在刑罚实践和刑罚认知的整体转变之中,先予理解公共诉讼在欧洲大陆最先开启法律秩序的"例外状态",才能真正还原并反思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意义和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