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享有取证权,这可从检察机关主导公益诉讼、启动案件、提出检察建议以及行政公益诉讼标的复杂性、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等角度考量。然而,《行政诉讼法》在公益诉讼的条文中没有涉及证据规则,检察机关要在这样的立法空白中享有取证权,必然存在巨大的理论和实践障碍。检察取证权建立在相关权力相对具体和完善的基础之上,为此,应赋予检察机关深度调查权、强制权、举证权、论证权等,以保障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取证权。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