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印证审查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虽然具有普遍适用价值,但难以解决部分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属性引起的证明难题。毒品的易损毁性、犯罪行为的可分离性和高度隐蔽性等特征,以及侦查取证不及时、不规范,易致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孤证”的特殊证据构造,在犯罪嫌疑人拒绝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形下,严格适用印证审查模式或导致追诉犯罪陷入两难境地。检察官的证据审查思维应从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三性”审查向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二阶层审查转变,避免对印证审查的过度注重和机械化运用。在此基础上,以打破特殊犯罪中司法证明的僵局为契机,进一步实现由印证审查向坚持客观印证与主观“自由心证”耦合的路径改造,推动公诉环节证据审查的规则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