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的关键在于兼顾审批制度中"放"的实践要求和实现有效监管,根据"放管服"改革的内涵和价值对中外合作办学制度进行价值引导,强调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以及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为实现有效监管,需要健全准入制度,完善监管链条,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同时,应凸显政府服务职能,审批放权与保证监管质量齐头并进;调动社会力量,重视市场作用的发挥,培育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必要时设立专门机关全权负责,明确授权,以便更好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