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规范、民主和权威属性使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突出地位和作用。西藏生态立法起步早、门类全,在保持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兼具地方特色。伴随国家生态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地方立法限制性条件增多,立法不均衡、不协调影响了西藏生态立法的质量。应当进一步用好地方立法空间、优化立法策略,建立西藏与周边地区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引入专家立法进一步提升生态立法的科学性、专业性、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