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理论从保护农民权益本质出发,结合我国法律现状,以发展多元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目的,在保持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种权利并行的模式。但该理论还没有转化为法律依据,在实施"三权分置"理论时,遇到诸如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的权能受到限制、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不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方式局限等困境,亟需在法律层面明确农地所有权权能,发挥物上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使设定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具有制度支持,以贴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实现用益物权的价值,放活农地流转方式,增加信托、抵押和入股方式,实现农地价值,从而发挥"三权分置"理论指导作用。

  • 单位
    安阳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