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缺少系列商标认定规则,数个具有共同要素的引证商标在我国众多裁决中被直接视为系列商标,导致争议商标一旦包含相同的构成要素就被宣告无效。系列商标一经认定,数个商标之间就共享了知名度,构成混淆的可能性更高,因此认定系列商标需要非常谨慎。只有相关消费者能将商标中的共同要素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相关商标才能被认定为系列商标。为解决系列商标认定问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需将混淆可能性纳入判定要件当中,在具体场景下综合共同要素的显著性、商标知名度以及相关的辅助因素认定系列商标。如果不符合系列商标的要求,必须以单个商标为基础考察争议商标是否构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