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综合工时制在灵活化工作时间的同时,还使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支配权扩张至所有时间段,打破了标准工时制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平衡状态,需要有效工时标准介入,以重新界分用人单位的时间支配权与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现行综合工时制工时标准不健全,存在计时周期过长、最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最短休息时间标准缺失的问题,为用人单位利用综合工时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空间。对比和借鉴压缩工作周、工时账户和年化工时这三种域外实施得比较成功的综合工时制模式,我国综合工时制立法应有条件地限缩计时周期,增设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标准,辅之以最短休息时间标准,在保障灵活性的基础上,重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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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