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首次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层面的具体体现,具有监护的本质。修改后刑诉法对此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制度操作层面还有许多并不明确的环节:司法实践中各地合适成年人选任程序不一、具体履职内容不明确、法定代理人不当参与后合适成年人能否补位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不利于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发挥其保护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监督办案机关的作用。要采取法定代理人不当参与后应及时选任合适成年人、确保合适成年人同一性、细化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等措施,以期更好发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作用,更好对涉案未成年人实现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