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与人权法律框架可以适用于体育运动俱乐部等纯商业运营的体育组织,但排除了社会团体类体育组织。体育社会团体拥有的组织性权力对人权的享有构成威胁。国际人权话语体系正试图纠正体育社团自治引发的负面问题。首先,以国际足联为代表的部分体育社团主动承诺尊重和促进人权。再次,人权水平效力的理论进路可以证成体育社团的人权责任。体育社团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并在自愿原则上承担实现人权的义务。体育社团人权责任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体育仲裁及其司法监督机制实现,更有望借助新兴的商业与人权仲裁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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