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打破了人类对艺术创作的垄断,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无法对社会现实的变革作出充分回应,因此对原有体系的突破在所难免。在对作品的认定上,应当从以作者为核心转向以读者为核心,以此确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性;在著作权的权属制度方面,将人工智能的投资者"视为作者";在权利内容上,应当将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权利客体的著作权与以人类作品为权利客体的著作权相区别,划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边界。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