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欧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制度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监察模式。北欧的监察专员由议会产生,具有非常高的独立性,因其权力较为柔性而受到的监督和制约也较小;相形之下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被赋予很大的权力,但地位相对较低,受到的监督与制约也较多,具有很强的"工具性"价值。两种制度的精髓都在于构建"平衡"的权力体制,实现"权力"与"对权力的制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也应遵守这一权力"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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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