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而,行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协议性"相统一的特征,决定了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标准的特殊性。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未能平息有关行政协议范围的争论,还引发了新的质疑。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与合约性审查不仅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而且在司法审查的范围、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等方面也有别于一般的行政案件。面对问题的特殊性和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现实需求,对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该发挥司法应有的能动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还是要受制于对行政协议基本特征的准确把握和行政诉讼的应然定位。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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