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制定自治条例的自治权,但经数十年努力,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遭遇的立法困局,受到政界与学界的关注。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根本原因在于此项自治权设定本身不具可操作性。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只能依法制定实施的办法,而不应也不能各自制定自治条例。在地方立法扩权的背景下,建议按照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制定自治条例的自治权设定,修改为依法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办法,并继续保留其依法制定单行条例的自治权。通过协调行使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破解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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