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但同时形成了对其他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限制,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我国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争议也颇多,在这个背景下,公司法解释四应运而生,其对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性规则做了大量规定。但是针对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时间,仍然是法律规定的模糊的地方。本文通过研究优先购买权的一个相关案例,来探讨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时间问题,并提出进一步规范出让股东的两次通知义务,从而更加明确优先购买权权利的行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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