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地下空间法律缺失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立法为适应实践需要而规定了地下空间连通义务。运用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地下空间连通义务的现行立法进行评析,其具有正当性。义务的客体范围应包括有通行必要的所有相邻地下工程,建设单位、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地下空间连通义务的主体,履行相应出资和建设义务。地下连通工程所有权由投资者享有,违反地下空间连通义务,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