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住房贷款违约诉讼中,银行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及借款人违约事实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或是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诉请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是行使《民法典》赋予的"约定解除权",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具体个案中,法院可能在综合考量借款人违约原因、还款意愿、生活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相对弱势的个人借款人生存权益予以特殊保护,进而不支持银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文从两则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提前解除案例出发,对实践中法院裁判观点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对银行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提出建议。

  • 单位
    中国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