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的整体环境观是对自我中心环境观的超越。这种环境观认为环境是具有整体性、有限性的自然对象,环境既具有绝对有限性又具有相对有限性。用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建设,应当建立环境单元、人天关系、环境总行为、环境共同体等环境法学新范畴。用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环境法建设,应当明确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环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明确创设保护环境的普遍责任原则,完善总行为控制制度、环保区域合作制度、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