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应当在成员身份确认与成员确定概念区分的基础上,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新成员的加入。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