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作为中国首倡的国际合作倡议,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地区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契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开放发展开启了新的机遇之窗,是国际合作的新平台。然而,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发展状况存在差异,投资国家与投资主体在东道国的投资活动一旦受到经济犯罪的不良影响,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跨国司法救济。因此,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国经济犯罪治理合作机制,强化区域及国际反腐败合作势在必行。文章从建立“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经济犯罪防治合作机制的动因入手,在剖析动因的基础上,对当前跨国经济犯罪防治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梳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欧盟成员国反腐治理合作的经验进行了考察,旨在为构建“一带一路”背景下打击跨国经济犯罪合作机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