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人脸识别信息存在非法采集、秘密比对、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针对生物识别信息引发的法律问题,美国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欧盟采取数据权保护模式,二者都强调个人对自己生物识别信息的决定权。人脸识别信息自决权在内容上具有人身专属性和唯一性特点,在法律属性上强调权利人知情同意。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尊重权利人的自我决定权,故人脸识别信息的权利属性是信息自决权这一新型权利。为加强对人脸识别信息自决权的保护,法律应通过保护权利人真实自由的同意,根据场景理论限制二次同意的范围,以及明确豁免例外,以保障人脸信息自决权的行使;同时将未经权利人同意收集人脸信息的行为扩大解释为无形损害,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进行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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