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第4条第(2)款确立了不对外国判决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的一般原则,即非实质审查原则。但出于适用公约必要时可以考虑实质审查,从而在涉及公约其他条款适用时出现对原审判决实质审查的情形。对此,应对判决实质审查进行狭义理解,且仅限定在公约框架下。在国内立法和实践方面,不同国家虽以形式审查为主要原则,但也会在一定条件下涉及对判决的实质审查,但在具体事项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国目前双边条约的规定和实践基本上与公约不存在冲突,但仍须完善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